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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止「雲林縣廣告物管理細則」,業經本府105年9月19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771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廢止令影本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9/19
發文日期:2016/9/19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771B號
主旨:廢止「雲林縣廣告物管理細則」,業經本府105年9月19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771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廢止令影本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雲林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0條準用第14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另請雲林縣警察局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,分別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雲林縣議會查照,並請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公報)
附件:
  • 雲林縣廣告物管理細則